婚禮現場能申請專利?你不知道的知識產權知識
日前,某明星在三亞舉辦婚禮,婚禮現場設計感十足,各種唯美鮮花和綠植,森氣滿滿,兩日后,一婚禮策劃公司在微博發起控訴:該婚禮場布乃是前職工的抄襲作品。
原來,此次婚禮場布的整體效果和局部細節竟然與該公司多場婚禮布場高度雷同,這場婚禮的策劃設計師正是該公司離職的前職工。該婚禮策劃公司喊話:每一場次絢爛婚禮背后都蘊含了設計師獨特的靈感、精巧的設計,我司享有前述各場次婚禮設計的知識產權,對抄襲行為零容忍。并向社會倡議尊重原創、支持原創、呵護原創。
(該婚前公司公布的部分現場對比圖)
該公司控訴微博評論區中,被“抄襲”的各場婚禮的主持人、設計師、新人紛紛發聲、支援。但是在評論中,也出現了另一種質疑的聲音:婚禮策劃布置能否上升到知識產權的層面?婚禮現場相同算抄襲嗎?
婚禮策劃布置屬于知識產權嗎?
知識產權,也稱"知識所屬權",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的界定,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或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槎Y策劃布置顯然不屬于后面幾種情況,那么婚禮策劃布置擁有著作權嗎?
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包含的作品作出了詳細的說明,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曲藝作品、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美術作品、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圖形作品、模型作品。根據法條規定,婚禮效果圖是可以以圖形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的。
顯然,婚禮策劃布置是擁有知識產權的。
婚禮現場雷同構成侵權嗎?
類似的案例,其實不是第一起了。婚禮現場雷同是否構成侵權,主要看是否符合“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
1、有侵權的事實;
2、行為具有違法性;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關于侵權事實,主要從以下幾點分析:
1. 有具體的侵害客體,即作品,如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舞蹈作品等具體的作品形式和載體。
2. 所侵害的作品須在著作權法保護范圍內。
3. 所侵害的權利須為著作權法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
4. 被侵權人須享有對作品的著作權。
5. 被侵權人須證明侵權人有侵權行為。
最后一點“有侵權行為”,按接觸與相似原則,在兩部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兩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觸,或者作品有接觸的痕跡來判斷是否構成抄襲。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我們可以看一個真實案例
去年6月底,無錫的一對新人找了一家婚慶公司,進行了婚禮的定制策劃。該婚慶公司也對設計的婚禮效果圖取名并進行了版權登記。同年11月底,另一場婚禮現場與上述婚禮設計高度雷同。該婚慶公司認為后者惡意剽竊作品,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婚禮現場呈現的整體效果和原告效果圖非常相似,就整體現場布景而言,兩場婚禮存在實質性相似。最終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婚慶公司的著作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兩萬元。
該案件于今年上半年審結,是國內首例侵犯婚慶設計效果圖案例。該案件也向我們傳遞了一個訊號:我國對知識產權越來越重視,正在逐步完善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一切不尊重原創、侵權行為都將受到法律打擊。
不管在哪一個領域知識產權都應該被尊重
“勿以惡小而為之”
哪怕是打著“不清楚”旗號的“模仿”
傷害的也是原創者的創造熱情和整個原創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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